从今年起,依法由国务院分批次审批的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调整为每年由省级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省级政府对城市建设用地负总责。该负责人称,调整主要体现在报批程序、报批内容和审查责任三个方面。报批程序由原来的城市一年多次申报,国务院多次审批,调整为以省(区、市)为单位一年一次性申报,国务院一次性审批。报批内容简化了向国务院申报的内容,将过去需报国务院审查和城市政府审查把关的部分内容,集中由省级政府负责审核把关。省级政府审查责任加重,由原来的“二传手”变为对城市建设用地“负总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