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余姚农民朱利峰家自建了一些房屋,被政府组织人员强拆了。因补偿问题无法达成共识,他与政府及职能部门打起了官司,官司最终打赢了: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政府无权组织强拆,终审判决余姚市政府败诉,此案开创了全国先河。但赢了官司的朱利峰却没能拿到一分钱的赔偿,余姚市政府也没有执行判决结果的打算,因为法院的判决中没有提到具体的赔偿问题。(1月29日《新华网》)
如果我是跟政府部门打官司已经打得筋疲力尽的朱利峰,这样的判决结果会让我陷入悲喜两重天的境地——官司赢了,喜极而泣;拿不到一分钱赔偿,只能仰天长叹。是的,作为一个为了自己家房子合理赔偿问题奔波了这么久的普通百姓,他也许根本没有心思去关注这起判决的“里程碑式的意义”,他只是关心,官司打赢了,谁来赔我的钱呢?如果仍然拿不到一分钱的赔偿,这样的判决至少对他来说是没什么实际意义的。这也正是这起开国内先河判决的令人费解之处——法院作出了一个符合程序正义的判决,却没有为胜诉者讨回实际的公道,这是为什么?
我们理解,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政府败诉的判决是顶住了巨大压力的,在强势的一级政府与弱势的一介平民之间,作出了合乎法律正义精神的判决,这无疑值得称道。但宁波中院的判决毕竟是一个令人遗憾的判决——没有为权利被伤害的普通百姓讨回实际的公道。是法院没有这个权力?显然不是。是法院没有这个能力,当然更不是。这样的判决结果只能有一种解释:为了不至于跟一级政府闹得太僵,法院给余姚市政府留下了一点面子,他们希望判决之后的赔偿问题可以由政府与朱利峰协商解决。但这样的愿望注定要落空——如果政府能与被拆迁户就补偿数额达成共识,何以会闹得要上公堂呢?如果说这是一起善的判决,那也只能说这是一起善得不彻底的判决。
不知道宁波中院有没有考虑过这个问题——善得不彻底的判决,对于法律实体正义的伤害也许比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更大。如果是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当事人也许还会寄希望于更高层面的判决来予以纠错,但如果是一次无法执行的正义判决,你叫当事人还能通过什么渠道来寻求保护?法院的正义判决解决不了胜诉者的任何问题,无法对违法者进行任何实质性的惩罚,这样的判决,你叫老百姓对法律的实体正义还能有多大的期望?更为严重的是,这样的判决还给违法的政府部门造成了恶劣的心理暗示——即使是法院判决了的违法行为,政府部门同样可以置之不理,可以不用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任何代价。长此以往,不仅老百姓不会再寄希望于法律保护,某些政府部门原本就淡薄的法律意识将会变得可有可无。这样的结果,其实是对法律本身最大的伤害。
现在,宁波中院的判决被国内法学界理解为“里程碑式的判决”,只是,这样一个事实上并没有起到保护胜诉者、惩罚违法者作用的判决,它究竟是一个怎样的“里程碑”?(苏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