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新华社电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26日表示,要采取及时有效措施,防止部分开发商“囤积”土地形成垄断。
四大措施严防“囤地”
这位负责人说,最近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大量储备土地成为媒体关注热点。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囤积”土地不及时开发,会进一步加剧房地产市场土地供求紧张程度。人为哄抬地价,不利于市场健康发展。为防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囤积”土地,缩短土地开发周期,促进供应土地及时开发,尽快形成商品住宅供应,国土资源部已于近日发文,明确规定一系列具体措施。
一是要求实行“净地”出让。对于拟出让的土地,要在理顺土地产权和经济关系的前提下,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基础设施较为完备的熟地,按“净地”分宗出让。
二是要控制单宗土地供应规模,以增加土地供应宗数,吸引更多中小开发商参与竞争,防止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借其资金实力“圈占”大面积土地,形成“垄断”。
三是每宗地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确保供应出去的土地能够及时形成住房有效供应。
四是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要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有关企业限期动工、竣工。满两年未动工开发,坚决无偿收回。
未缴清全部地价款不发证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近年来,一些地方存在受让人只缴纳部分出让价款,地方政府就按土地受让人缴纳出让价款的数量分割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土地受让人再用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申请抵押,并用抵押贷款支付剩余土地出让价款。这种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土地出让的规定,给开发商以少量资金囤积土地留下余地,容易造成新的土地闲置、工程烂尾,不能形成有效住房供应,增加了金融风险。
为此,国土资源部规定,要求受让人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后,才能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未缴清全部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这样规定一是有利于防止开发商以少量资金囤积大量土地牟取不当利益;二是避免开发商在未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情况下获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者以少量资金获得大块宗地中的小幅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并以此作抵押向银行融资,增加银行的风险;三是有利于保障商品房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开发商在未缴清土地价款而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出售房地产,影响产权人利益。
低收入家庭住房用地优先安排
这位负责人强调,各地要优先安排低收入家庭住房用地的供应。
一是要求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需求。
二是要求各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总量不得低于住宅供应总量的70%。
三是对依法报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中涉及的住宅用地,必须单独列出,其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不得低于申报住宅用地的70%。
四是对列入年度供地计划的廉租住房用地和经济适用住房用地,要优先安排、优先供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