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霸王条款”埋下索赔“杀机” 字体大小:
合同中“霸王条款”埋下索赔“杀机”
作者:未知    出处:网络转载    日期:[2007-1-2]    浏览人数:

 

 

 
朱女士委托中介公司买房未成,要求退还中介费竟然被中介拒绝,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不料在法庭上遭到中介公司反诉,杨浦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这起含有“霸王条款”的居间合同纠纷案。

  朱女士通过中介和曹某签订了一份居间买卖合同,曹某将其房屋以52.5万元转让给朱女士,买卖双方各支付中介费5000 元。但在签合同时,中介利用她求房心切的心理,写进了不平等条款。如:1。若曹某不出售其房屋视为违约,加倍退回定金(赔偿的定金由朱女士与中介平分);2。若朱女士不购买此房屋也视为违约,定金不再返还(由曹某与中介平分)。签完合同,朱女士当即支付曹某定金5.5万元和中介费5000 元。

后来因曹某原因,房屋买卖没成交,曹某双倍退还了朱女士定金11万元。因中介没能促成买卖,朱女士则要求其退还中介费,却遭到中介公司拒绝。无奈,朱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中介公司在法庭上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决朱女士从曹某手中拿到的定金5.5万元的一半2.75 万元支付给中介。

  法院审理认为,按合同法规定,居间方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收取报酬。中介依据约定要求朱女士支付赔偿金,因为该约定属于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且明显限制了朱女士收取全额定金赔偿的权利,故应认定为无效。最终法院作出判决,中介公司返还朱女士居间费5000 元,对中介公司要求朱女士支付赔偿金2.75 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

  杨浦区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认为,个别房产中介公司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在中介合同中精心设计了“霸王条款”,无论交易是否成功中介总是“旱涝保收”,致使买卖双方不知不觉中落入圈套。本案由于原告的疏忽,造成了被告不予以反还中介费,反而要向他付钱的尴尬局面。如果大家能多一点防范意识,这种条款还是能够识破的。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哪些条款属于“霸王条款”,我们不妨可从以下三方面去识别:一是该条款是否免除了对方的责任;二是该条款是否加重自己的责任;三是该条款是否排除了自己的主要权利。在上述案件中,中介就是想通过“霸王条款”分享朱女士获得定金赔偿的权利。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但作为购房者,若不注意,尽管之后打官司可以胜诉,但这要付出大量的成本,不如在签订合同之前多长个心眼,多咨询行内人士,以做到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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